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处分的条规依据是什么?
行政监察对象主要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由国家行政机 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 务的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实践中,十些同志对特定情形下的监察对象的界定等问 题仍存在模糊认识,亟须澄清。(1)误区之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监察对象。有的同志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必然具有法律...全部
行政监察对象主要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即由国家行政机 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 务的人员;(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实践中,十些同志对特定情形下的监察对象的界定等问 题仍存在模糊认识,亟须澄清。(1)误区之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监察对象。有的同志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必然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其 工作人员自然即应属于监察对象。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中央组织 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要求的法律、法规授权的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仅包括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还包括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其中,具有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监察对 象,如各级残联、各级红十字会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工作人员均属监察对象;具有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监察对象,如中央党校 中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这些 人均不属监察对象。
(2)误区之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中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均不属监察对象。有的同志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 监察对象,换句话说,上述单位中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 员均不属监察对象。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上述单位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案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无论其工作 人员是否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只要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监察对象;前述情形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一般不属监察对象,但如这些人员本 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却由于某种原因而未经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任命手续的,仍属监察对象,这在监察部《关于对未 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行政负 责人管辖问题的答复》中已作了明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 校校长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但实践中 有的直接由县级人民政府任命,有的直接由教育行政部门党组(党委)任命,对此也应将其作为监察对象。
(3)误区之 三: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均不属监察对象。有的同志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 职能的组织中包括工勤人员在内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监 察对象;但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却没有提及,故这些人不属监察对象。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 勤人员如具体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上业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核同意,这与国家行政机关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 同工、临时工并无实质性不同,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这些 工勤人员相当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相应可作为监察对象;但对那些未具体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勤人员, 则不宜作为监察对象。
(4)误区之四:对监察对象均可作出 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有的同志认为,如经查证认定监察对 象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均可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对此,对经查 证认定监察对象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如其适用政纪处分的,可以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但如其不适用政纪处分的, 则不能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只能提出给予其他处理的 监察建议,如村民委员会成员,被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审核同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的条规依据是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工作性 质、职务设置、工资结构、管理方式不同,适用具体的行政 处分条规有所不同:(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 给予处分的直接条规依据,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作了补充规定的,应当适用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机关公 务员的处分依据。
。(2)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中经批准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3)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 予处分,根据于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 通知》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 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待国务院对 事业单位及其#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 规定。”根据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 知》规定: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 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 2012年9月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直接适用该规定,不再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4) 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 员给予处分,2008年1月15日前,依照国务院1982年4月 10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但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 后,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 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 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 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