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权的问题
你好:
1、既然你说的是行政单位,那么“股长没有审批但局长已审批”就是合法的,股长应当执行局长的命令,但是:如果局长的审批违法或是越权,股长有权根据《公务员法》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2、“有没有规定的文件”:
(1)《宪法》第86条:“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第10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全部
你好:
1、既然你说的是行政单位,那么“股长没有审批但局长已审批”就是合法的,股长应当执行局长的命令,但是:如果局长的审批违法或是越权,股长有权根据《公务员法》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2、“有没有规定的文件”:
(1)《宪法》第86条:“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2)第10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可见,我国的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民主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做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在行政机关中,局是独立的机关,而股室只是局里下设的内部机构,股室没有决定权、对外不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应该由局里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批,但局长对一般事项可以独自审批、对重大事项在经过领导班子讨论后可以审批。
补充回答:呵呵,原来如此,我说怎么提了一个如此奇怪的问题呢,我还以为是送分的呢,原来是你受了委屈。也许你是刚刚进入单位吧,对这事你不能说什么了:即使说了也白说、还招领导烦”,不仅是股长、还有局长都会烦。
以后这种事尽量将股长、局长都照顾到,如果实在不行,就只能谁官大听谁的,自己权衡着办吧,有些话不是能放到面上说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