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如何给付?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规定首先强调自杀必须是投 保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即自杀当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否则 不构成本条的“自杀”,即如果被保险人自杀当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就不是本条的自杀,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 同时本条规定如果保险合 同在履行期间中止然后效力恢复的,被保险人在效力回复后自杀的, 两年的起算从保险合同...全部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规定首先强调自杀必须是投 保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即自杀当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否则 不构成本条的“自杀”,即如果被保险人自杀当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就不是本条的自杀,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
同时本条规定如果保险合 同在履行期间中止然后效力恢复的,被保险人在效力回复后自杀的, 两年的起算从保险合同效力回复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原合同成立时 开始计算,这一方面降低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这其中的 原理就与复效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继续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样,毕 竟保险按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保险人并不清 楚。
这样规定也是强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原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