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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

由于企业改制,本人于2007年1月与公司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个月,到3月31日到期.于3月19日通知单给我说是到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月25日到人事部办完相关手续.本人工龄为4年(2003年入职责).问:解除劳动合同有无经济补偿金?公司是否应该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我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从哪年给我交纳?有没有其它的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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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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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应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不再续约,否则应支付赔偿金.原则上,企业改制不影响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累计. 另,住房公积金应在入职第二个月起交.(如先前未交纳过).试用期在计算内. 解决办法就是跟企业协商,不同意就申请劳动仲裁.不过取证会有难度,收好企业发给你的书面通知单和历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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