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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企业改制后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按照地方(县级)改制文件补偿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部的规定(1994-481号文件)不一致,那么到底是按照哪个文件执行?假如到法院诉讼,地方上的改制文件有无法律效力,是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判决呢还是按照地方文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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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0

0 0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做出了明文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地方文件不得同劳动部法律规章相抵触。 。

2005-09-19

96 0
  人民法院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颁布的条例; 3、省级、直辖市和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办、局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具体实际所制定的规定。
   你所说的情况看不出地方文件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政策有何区别。若有区别应应执行部颂规定。

2005-09-19

67 0
你说的不清楚,把问题详细写出来

2005-09-18

63 0
应当按劳动部的文件执行。

2005-09-18

94 0
  我认为,在改制问题上企业应该尽可能的照顾职工的利益,就高不就低才是。在执行改制政策上也该如此。 国家的政策应该大于地方的政策,如果你认为企业要耍蛮横,就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先通过劳动仲裁,不行再去法院,法律机关会按着国家的政策秉公办事的。
   再者说,企业改制本身符合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企业应该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不只是12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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