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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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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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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 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二是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 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登记错误。根据《条例》及《物权法》的规定,只要登记错误,造成损 失,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负有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的原因可能多种多 样:一是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属实,登记机构因故意或过失而导 致登记错误;二是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构未尽到合理 审查义务而导致登记错误;三是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 构尽到了合理审査义务却仍未能发现而导致登记错误;四是登记申 请人和登记机构恶意串通导致登记错误;等等。
    如果登记机构自身存在过错,则其作为国家机关,应当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登记错误给单位 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如果登记机构自身没有过错,则其 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利向真正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进行追偿, 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的登记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登记机构 的工作人员等。
    总而言之,不论何种原因,只要登记错误并给他人造成了损 害,不动产登记机构首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便为受害人提供更 加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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