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怎样更正?
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拒绝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簿,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错误而予以更正的登记。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不论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登记错误或者遗漏的事情发生,为了能够及时消除...全部
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拒绝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簿,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错误而予以更正的登记。
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不论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登记错误或者遗漏的事情发生,为了能够及时消除因登记错误或者遗漏而造成的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情形,有效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确立更正登记制度就十分必要。
更正登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就可以无须审查登记簿是否真有错误,直接进行更正。二是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即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更正登记应当属于登记机构的应有职权。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异议登记的直接法律效力,是终止现实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异议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力的正确性推定作用丧失其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以登记的公信力按照登记的内容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在具体程序上,只要利害关系人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就可以了。
异议登记提出后,如果异议人证据充分,可以请求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异议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在15日内进行诉讼。如果15日后不起诉,异议登记也就自然失去其效力。同时,如果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最终不能成立,并因异议登记给登记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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