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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何实现?

公示催告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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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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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来申报权利,则依法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而得到确认的诉讼程序。
    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票款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公示催告程序正是因此而设计。   目的是确定该票据上所记载权利的归属问题。
   公示催告申报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也为及时申报,具有申报权利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人民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该票据,如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裁定终结申报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在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付款人和申请人。  因已知持票人为何人,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对其提起票权确认之诉,依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进行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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