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哪些?
1。房屋编号:是指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2。房屋坐落:是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4。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 1一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全部
1。房屋编号:是指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2。房屋坐落:是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3。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4。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 1一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5。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7。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9。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10。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11。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12。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13。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1一2000)要求完成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14。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薄》、《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饱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
发的居留证件。
15。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16。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17。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18。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19。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20。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21。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22。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23。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24。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25。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26。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27。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8、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29、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30。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31。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32。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33。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34。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35。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的证号。
36。地役权人:记载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一般为需役地权利人。
37。地役权设立情况:需役地登记薄记载供役地(房屋)坐落、供役地房屋所有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供役地登记薄记载需役地(房屋)坐落、地役权人、地役权主要内容(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供役地房屋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粘附地役权合同的,本项可以略写。
38。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利用期限。
39。预告登记权利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40。预告登记义务人:记载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41。预告登记证明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
42。异议登记申请人:记载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
43。异议事项:记载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44。查封机关:记载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实施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45。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46。查封时间:记载查封事实记载于登记薄的时间。
47。查封期限:记载查封文件上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查封文件记载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48。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记载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及其文号。
49。解除查封时间:记载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日期,一般是查封机关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送达登记机构的日期。
50。登记时间 :记载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时间。
51。登记最终审核人员:记载登记机构做出最终审核决定的人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