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渎职行为?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渎职行为?

全部回答

2017-02-21

0 0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必须依法真实 记载,这就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条例》的规定,不 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则属于渎职行为,应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违反保管义务。  即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不 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妥善保管不动产登记簿,造成损失或给他人带 来损害。 第二,虚假登记。即与登记申请人恶意串通,故意进行虚假登 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和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造成登记错误,或 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三,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即故意毁坏不动产登记簿, 或者故意伪造虚假的不动产登记簿,造成不当后果。 第四,擅自修改登记事项。即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更改不动 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即除了上述几种行为 之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