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含100人两免一补资金如何发放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1。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范围 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地区(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含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县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2。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范围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贫困家庭学生。 3。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范围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 资助面要达到...全部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1。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对象范围 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地区(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含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县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2。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对象范围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贫困家庭学生。 3。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范围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其他县(市、区)资助对象为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
资助面要达到应资助对象的100%。 (二)资助标准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学校对学生免收学杂费后,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县(市、区)2005年度教育统计提要在校生数为依据,按照财政部核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下达。
具体标准为: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县镇初中115元;农村小学75元,县镇小学90元;特殊教育115元。 2。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免费教科书(含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秋季学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45元、初中80元、特殊教育45元的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春季学期按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75元、特殊教育40元的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按政府采购价格与供应商据实结算。
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享受补助生活费的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每生每天补助1元。 (三)资金负担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省辖市本级财政按6∶2∶2比例分担;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必设科目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操作办法 (一)免除学杂费 1。省财政厅将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核定到县(市、区)。中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各省辖市财政。
2。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将省级补助资金和本级按规定比例应负担的补助资金一同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 3。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省、省辖市补助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并在学期开学前向各学校预拨部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预算直接核定下达到各学校,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
要求做到首先依据各学校在校生人数和省定补助标准测算分配,在此基础上,因学生人数等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并重点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向边远乡村的学校倾斜,保证各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科学制定薄弱学校的界定标准、资金倾斜的具体办法,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4。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开支,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或预算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支付机构(会计核算中心)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或将资金额度下达到学校零余额账户,由学校到相关机构或自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地区(含县镇)和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含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在其他县(市)县城所在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经评定后免收学杂费。
具体评审办法与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的评审办法相同。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 1。资助人数的确定下达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资助学生人数。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2。资助对象的确定原则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基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确定一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将以下几种类型优先作为资助对象:农村低保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3。资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第二,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第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第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学生档案,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4。发放程序 所有教科书由学校按“课前到书”要求统一发放。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教科书费,并在免费教科书扉页加注“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5。资金管理 免费教科书(含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
免费教科书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各省辖市要将中央、省财政负担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将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数,按照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确定的结算价格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免费教科书供应商的县级机构。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资助人数不同造成的资金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清算,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资助对象的确定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象的评审办法与其他县(市、区)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的评审办法相同。
其他县(市、区)享受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象为享受免费教科书对象中的寄宿生。 2。资金管理和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首先将本级财政应安排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学校。
学校将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步骤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在8月31日前将有关政策迅速传达、贯彻到各乡镇、村及农村学校,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将应资助名额预分到各学校,并预拨部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