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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新证据“自知道或应该知道”的界定时?

怎样理解新证据“自知道或应该知道”的界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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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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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
  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所以,仲裁机构适用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以权利人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
  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今后,凡当事人请求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同时,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算点。
    在起诉阶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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