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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其中应当知道该如何解释?

2.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其中应当知道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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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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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使权利人由于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 害的,也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这一规定是前一规定的补充,是为了防止权利人的权利滥用,借口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规避诉讼时效,而且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更容易把握和操作,从而与前一规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005-09-01

219 0
应该知道,属于一种合理的推定。

2005-09-01

238 0
“应当知道”就是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推定为其知道,而不管其实际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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