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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应该知道”

民法通则中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应当知道是指什么情况?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重要证据遗失,由此给我个人带来麻烦,单位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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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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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权利被侵害都是当时就知道的。个别情况下,权利被侵害当时不知道,事后多年才知道。 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权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实。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
   比如,某人经常出差到外地工作,他家的房屋暖气管漏水,把地板泡坏了。  邻居打手机告诉他这件事,接到电话时为知道。如果没有人通知他,他出差回来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比如。某人生病住院,被单位辞退了。
  如果收到辞退通知书,收到之日为知道之日。若果没有收到辞退通知书,他应领工资时没有领导工资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就您说的情况,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证据遗失而给您带来的麻烦,单位是否有责任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建议您带上齐全的材料去找专业人士综合分析/判断来解决此事。
     。

2008-10-28

219 0
什么是“应该知道” 除了自已叫什么要知道之外,其它的,都是模糊的。

2008-10-28

246 0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1、一般情况下,权利被侵害都是当时就知道的。个别情况下,权利被侵害当时不知道,事后多年才知道。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权利被何人侵害的事实。
  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 比如,某人经常出差到外地工作,他家的房屋暖气管漏水,把地板泡坏了。  邻居打手机告诉他这件事,接到电话时为知道。
  如果没有人通知他,他出差回来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比如。某人生病住院,被单位辞退了。如果收到辞退通知书,收到之日为知道之日。若果没有收到辞退通知书,他应领工资时没有领导工资之日为应当知道之日。
   2、就您说的情况,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证据遗失而给您带来的麻烦,单位是否有责任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了,建议您带上齐全的材料去找律师来解决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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