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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那么要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前呢,就不能算诉讼时效中止了吗?能否举个例子呢?最后6个月内跟最后六个月外分别是怎么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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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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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一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行到1年零8个月时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月,那么,这两个月不计入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月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期满2年,即还有4个月的时效期间。
  如果时效进行到1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月,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月,而不是8个月。  因为在最后6个月之前的2个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图示如下: A(开始) B(1年4个月) C(1年6个月) D(1年8个月) E(2年) F(2年2个月) 从A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假定没有其他事由出现,在B点发生了不可抗力(中止事由),该事由一直持续到D点,则根据时效中止的规定,BC之间的时间不应当作为时效中止的内容,而应当从C点开始诉讼时效中止,因此不管中止事由在C点以后的什么时间结束,当事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的时间均为6个月,即最后截止日应当在F点。
     从A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假定没有其他事由出现,在B点发生了不可抗力(中止事由),该事由一直持续到D点,则根据时效中止的规定,BC之间的时间不应当作为时效中止的内容,而应当从C点开始诉讼时效中止,因此不管中止事由在C点以后的什么时间结束,当事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的时间均为6个月,即最后截止日应当在F点。
    。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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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如诉讼时效规定是在2年内的,那么在1年半后、因法定的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停止(条件是诉讼时效最后的6个月以内,也就说6个月以前那么就按正常的诉讼时效计算,在6个月以前发生的法定事由,也可能会因为客观原因而改变,或者没有改变,如遇法定事由直至最后6个月都还没消除,那么时效是一定停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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