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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制度历史与现实意义?

行政赔偿制度历史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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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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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要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同时还强调: “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要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这充分说明,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经纳入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框架内,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将是政府未来十年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大陆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大陆行政补偿制度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并且取得了很大进步。  对存在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补偿制度的各种具体规定相互之间的统一性不够。
  统一性不够就可能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不够协调和平衡的问题。二是有些地方对行政补偿的财力保障还不够,使有的的补偿难以到位。三是与国家赔偿制度相比,在健全制度上还有一定差距。  此外,行政补偿方面的理论研究也还不够,难以适应健全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的需要。
     三、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 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是总的必然发展趋势   加快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法制统一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利益平衡的需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完善大陆的行政补偿制度,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建设统一的中国特色的行政补偿制度。这就是大陆行政补偿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   1。
   加快健全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保障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行政补偿制度缘于公用征收,它是在人权观念日渐彰显下的民主立宪国家产生的,其最初起源于自由法治国家宪法保障财产权的规定。  根据宪政法治理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是手段与目的之关系,国家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护卫和保证国民的各种自由与权利。
  因此,近代和现代法治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行政补偿制度。例如法国1789 年《人权宣言》就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各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系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美国1791 年《权利法案》第5 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非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获公正补偿即遭占取。”继1919 年威玛宪法之后,西德1949 年的基本法第14 条第3 项规定: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
  征收之执行,须由立法规定或根据法律始得为之。  此项法律须同时规定补偿之种类与范围。征收补偿之确定,应就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为合理之衡量。关于征收补偿数额的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之。
  基本法该项规定允许直接以法律为公益征收,但同时规定关于征收的法律本身必须包含补偿的规定,学者称之为“联结条款”、“一揽子条款”。德国学者认为此条款具有三项功能: (1) 保护功能。  意指联结条款具有保护人民权利之功能,使人民财产权在被征收时,因此规定而获得补偿。
  从而使财产权存续性之保障转化为财产权价值之保障。如果法律仅规定征收而未有补偿的内容将会因为违宪而无效。(2) 警示功能。意指联结条款具有警示立法者之功能,使其在制订有征收属性的侵犯人民财产权的法律时,明白认知,有由国库补偿义务之存在。
    (3) 权限功能。意指该条款有权限划分之功能。用以确保国会之立法权和预算权,使立法者得以排除行政机关特别是法院的独立补偿决定权。① 其中,保护功能是该条款的首要功能。在日本,学者认为行政补偿的宪法依据主要有:1946 年《日本国宪法》第29 条第3 款: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第14 条平等原则的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及门第不同而有所差别;第25 条生存权的规定:一切国民都享有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的和有文化的生活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
  ①在大陆,宪法(2004年修正本)第十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从宪法上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制度。
  基于人权保障的原则对私有财产征用并补偿在大陆宪法上有了依据,加快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将有利于保障这一原则得以进一步的落实。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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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步骤,具有重大的历史和 现实意义。
   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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