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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是哪些?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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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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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出新的部署。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抓住几个关键的着力点,使政府做到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与效能型政府“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真正成为优质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良好经济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
     一、加强行政监督问责,建设责权统一、行为规范的责任型政府。 2004年3月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  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不过,少数公务员依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民、治事,而不是治官、治权;有的工作人员重权力、轻责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敷衍塞责或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责任缺失的界定、处罚与追究缺乏全面规范的考核体系,责任追究常常表现为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以抽象责任代替具体责任。
    因此,要加大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使之树立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权力观;划清部门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公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法规,让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  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健全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改变有些监督主体及方式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现状,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以人为本、勤政便民的服务型政府。 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指出,依法保证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依法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条件,才能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积极性、创造性。
    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切实转变职能,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形成以间接管理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把服务便民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
   但是,有的公务员还抱有官本位、官贵民贱的观念,甚至认为政府的服务是给予式的恩赐;一些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有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
    因此,政府要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要与充分发挥公民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既为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又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需要强调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不要加强管理,而是要使政府的管理职能更多地向服务转变。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政府在履行职能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会本位、民众本位”精神,在决定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时,首先要看社会和人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作为确定政府职责和功能的依据。
    政府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服务中,应从公共性角度来考虑。当然,政府职能转变要坚持职能法定原则,依法界定和科学规范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职能改革中的随意性。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把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结合起来。
   三、提高行政执行能力,建设快捷高效、运转协调的效能型政府。   效能是行政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行政管理活动情况的综合反应。效能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法治政府必然是效能型政府,二者统一于一个目标,那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全面提升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能力、效率、质量、效益、效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基层政府审批项目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未完全落实,审批行为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机构调整或部门职责界定方面存在缺位、错位、越位问题,造成职能交叉重叠、模糊不清或存在空白地带,为拖沓、推诿、扯皮留有空间,导致办事效率低下。
    因此,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就应去掉管理效能低这块“短板”,提高行政执行能力,建设成为雷厉风行、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效能型政府。 要提高行政执行力、建设效能型政府,务必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奖惩机制,确保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
  首先是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对前来办事的单位和个人热情周到、首问必答、负责到底。  其次是限时办结制。行政机关向社会办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第三是效能跟踪制。上网公布项目审批时间和审批岗位,在网上直接生成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岗位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效能建设落到实处;广泛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对推进不力、成效不好的岗位公开曝光。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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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抓住几个关键的着力点,使政府做到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与效能型政府“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真正成为优质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良好经济社会环境的创造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
   一、加强行政监督问责,建设责权统一、行为规范的责任型政府。 2004年3月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不过,少数公务员依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民、治事,而不是治官、治权;有的工作人员重权力、轻责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敷衍塞责或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责任缺失的界定、处罚与追究缺乏全面规范的考核体系,责任追究常常表现为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以抽象责任代替具体责任。
    因此,要加大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使之树立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权力观;划清部门间的权责关系,明确公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完善相关制度法规,让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应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  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
  对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强化决策责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健全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改变有些监督主体及方式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的现状,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以人为本、勤政便民的服务型政府。 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指出,依法保证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依法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条件,才能激发全社会的活力和积极性、创造性。
    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切实转变职能,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形成以间接管理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把服务便民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
   但是,有的公务员还抱有官本位、官贵民贱的观念,甚至认为政府的服务是给予式的恩赐;一些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比较薄弱;有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
    因此,政府要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要与充分发挥公民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既为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又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需要强调的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不要加强管理,而是要使政府的管理职能更多地向服务转变。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政府在履行职能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会本位、民众本位”精神,在决定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时,首先要看社会和人民是否需要,并以此作为确定政府职责和功能的依据。
    政府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服务中,应从公共性角度来考虑。当然,政府职能转变要坚持职能法定原则,依法界定和科学规范政府职能,防止政府职能改革中的随意性。在履行政府职能时,必须把不断创新、勇于探索和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结合起来。
   三、提高行政执行能力,建设快捷高效、运转协调的效能型政府。   效能是行政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行政管理活动情况的综合反应。效能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法治政府必然是效能型政府,二者统一于一个目标,那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全面提升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能力、效率、质量、效益、效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基层政府审批项目过多,已经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未完全落实,审批行为不够规范,对审批权的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在机构调整或部门职责界定方面存在缺位、错位、越位问题,造成职能交叉重叠、模糊不清或存在空白地带,为拖沓、推诿、扯皮留有空间,导致办事效率低下。
    因此,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就应去掉管理效能低这块“短板”,提高行政执行能力,建设成为雷厉风行、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效能型政府。 要提高行政执行力、建设效能型政府,务必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奖惩机制,确保政府机构的高效运转。
  首先是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对前来办事的单位和个人热情周到、首问必答、负责到底。  其次是限时办结制。行政机关向社会办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实行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第三是效能跟踪制。上网公布项目审批时间和审批岗位,在网上直接生成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岗位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效能建设落到实处;广泛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对推进不力、成效不好的岗位公开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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