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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失业人员退休如何办理?

南京市失业人员退休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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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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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及省有关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条件时,由失业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将其档案材料移交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到最后一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在最后一次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有关待遇的手续。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凭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审验的《就业登记证》,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保留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相关手续。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的,由其家属凭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最后一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其个人帐户中可继承部分的手续,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注:上述人员中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社会养老保险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其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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