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个诡辩的例子。
一
什么是诡辩?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地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诡辩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诡辩既不同于一般的武断,也不同于谣言。 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看得出它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就能听出它是居心险恶。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要拿出一大堆得“根据”,所以,在表面上,它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诡辩的人总是施展种种诡辩手法,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
诡辩论的哲学根源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反辩...全部
一
什么是诡辩?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地狡辩。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诡辩的根本特点是一种歪曲的论证。诡辩既不同于一般的武断,也不同于谣言。
武断,是根本没有理由,人们一看就看得出它是强词夺理;谣言,它纯粹是无中生有,人们一听就能听出它是居心险恶。但诡辩在论证其道理时,总是要拿出一大堆得“根据”,所以,在表面上,它很能迷惑一部分人。
诡辩同一般的谬误最大的区别在于:谬误是无意的,而诡辩是有意的把真理说成谬误,而把谬误说成真理。诡辩的人总是施展种种诡辩手法,为某种言行强行辩解。
诡辩论的哲学根源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哲学学说。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绝对存在于(寓于)相对之中。因此,相对与绝对是辨证统一的。如果离开绝对讲相对,夸大相对性,就会陷入相对主义。诡辩论者往往认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相对的,没有质的稳定性,因此也是没有质的区别的。
诡辩论者还片面地夸大主观认识能力地相对性,从而否认了认识地真实性和可能性“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这就是他们地认识论。
二,诡辩家
古希腊的芝诺和中国古代的公孙龙可以作为代表人物。
芝诺提出几个著名的悖论,如.1,“运动不存在.理由是:位移事物在达到目的地之前必须先抵达一半处.”2,阿基里斯(Achilles,荷马史诗《伊里亚特》中的善跑猛将)追龟说.“这个论点的意思是说:一个跑得最快的人永远追不上一个跑得最慢的人.因为追赶者首先必须跑到被追者的起跑点,因此走得慢的人永远领先.”3,飞箭静止说.“如果任何事物,当它是在一个和自己大小相同的空间里时(没有越出它),它是静止着.如果位移的事物总是在‘现在 ’里占有这样一个空间,那么飞着的箭是不动的.”
公孙龙提出了“离坚白”、“白马非马”等著名命题
三,诡辩的例子
面条我没有吃
某公擅长诡辩,又喜欢占小便宜。
有一次他去饭馆吃饭,先要的是面条,服务员端来的是辣面,他不想吃,就让服务员换了一盘包子,吃过之后不付款就走。服务员对他说:“您吃的包子还没有交钱呢!”此人说:“我吃的包子是用面条换的。”服务员说:“面条你也没有交钱。
”此人又说:“面条我没有吃呀!”气得服务员一时说不出话来。这位“白吃”先生玩弄的诡辩把戏有两处颇迷惑人:一是“包子是用面条换的”,按照通常的理解,“以物易物”的交易是用不着付钱的;二是“面条我没有吃”,既然没吃,也就无须交钱。
问题出在哪里呢,就出在虽然你没有吃面条,但由于没有付款,面条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店主,因而你用面条换来的包子也还是店主的,所以吃了包子必须交钱。在这里,“白吃”先生用“包子是用面条换的”这句话作掩护,偷换了包子“所有权”的概念。
你是头上有角的人
古希腊著名诡辩家欧布利德斯有一次对一个人说:“你没有失掉的东西,就是你有的东西,对不对?”那人回答:“当然对呀!” 接着欧布利德斯又说:“你没有失掉头上的角,那你就是头上有角的人了。
”那个人被弄得莫名其妙,知道受了愚弄,又说不出所以然,不知怎样反驳欧布利德斯。欧布利德斯的诡辩就在于,前一个“没有失掉”指的是你原来就有的东西仍然存在,后一个“没有失掉”指的是你根本没有的东西也仍然存在。
这是强加于人,因为从来没有的东西,不存在“失掉”或“没有失掉”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欧布利德斯的议论中,“没有失掉”这个词,前后表达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大胆刁民,本官何曾亏了你
从前有一个县官要买金锭,店家遵命送来两只金锭。
县官问:“这两只金锭要多少钱?”店家答:“太爷要买,小人只按半价出售。”县官收下一只,还给店家一只。过了许多日子,他不还帐,店家便说:“请太爷赏给小人金锭价款。”县官装作不解的样子说:“不是早已给了你吗?”店家说:“小人从没有拿到啊!”县官拍案大怒道:“大胆刁民,本官要你两只金锭,你说只收半价,我已把一只还给了你,就折合那一半的价钱,本官何曾亏了你!”
店家听罢,苦不堪言。
这位县太爷为了勒索钱财,绞尽脑汁想办法讹人。他的话乍听起来似乎有理。我们假定原先每只金锭1000 元,店家说只按半价出售,即每只降为500 元。现在县官不是把两只金锭都留下,而是只留下一只,把另一只仍按1000 元计算退还给店家,其中500 元是减了半价之后的金锭的价钱,余下的500 元作为自己留下的那只金锭的价款付给了店家。
这里的奥秘就在于,首先,退还的那只金锭不应仍按1000 元计算;其次,这只金锭原先并没有付钱(如果原先已经付了1000 元,减了半价之后也就无须退还了),因而它仍然是店家的而不属于县官,怎么能用它折合留下的那只金锭的价钱呢?把原来属于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来顶帐,这就是县官玩弄的强词夺理的诡辩。
从概念的角度看,就是故意混淆概念,即把“还给了你一只金锭”等同于“还给了你一只金锭的价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