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离婚?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第五页)
61.法定的离婚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以协议方式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离婚的离婚方式。 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7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于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就离婚时涉及的重要问题,例如财产、住房、子女抚养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第五页)
61.法定的离婚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以协议方式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离婚的离婚方式。
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7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于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就离婚时涉及的重要问题,例如财产、住房、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就不受理这类离婚申请。协议离婚的好处是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离婚目的,程序简单、快捷,当事人双方心态较为平和,对子女影响较小,家庭隐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费用很少(发给离婚证只收取工本费)。
2.诉讼离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在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万式。诉讼离婚的好处是法院的处理结果一般较为公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当事人比较尊重法院的判决,能自觉履行判决内容。
这种离婚方式的不利之处是诉讼时间可能较长;提出离婚的一方可能达不到离婚的目的;当事人法庭相见,互相指责、互揭隐私,彼此有一定的感情伤害;子女可能被牵扯到诉讼中来,受到不利影响,等等。
面临离婚问题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离婚的方式,双方尽量作到好合好散。
研究表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影响很大,所以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子女的心理健康,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使父母离婚对他们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62.什么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及其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个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是:
(1)申请。
因为离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所以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不能由第三人代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先验明方的夫妻身份,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受理。
因此,当事人申请时应持下列证明材料: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至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着重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否真实、自愿,有无欺诈、胁迫、弄虚作假等情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处理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经过调解而无效。
工作人员应当分别与当事人说话,并且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作必要的调解工作。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63.如何写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的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契约。其结构包括三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
主要内容如下:
(1)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和序言。标题写“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书”。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
在序言中应交代订立离婚协议的目的、依据、程序等事项,例如,“为了登记离婚,结束已经死亡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2)正文。
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和理由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的约定。首先写明由于某方面的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离婚。然后写子女归哪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式;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现有住房归哪方居住,等等。
(3)尾部。包括对协议本身的说明各当事人署名以及订立该协议的日期。
对协议本身的说明主要是本协议的份数、存留处所和生效日期。双方可以约定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如无此约定,则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意: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例如,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剥夺一方的再婚自由,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不得剥夺任何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等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则因违法而无效。语言表述应明确,忌笼统、空话、模棱两可的语言,尤其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只写双方名字,将会导致履行时发生争议。
对子女抚养问题,不得写“男孩归我,女孩归她。”应写清其子(女)×××归×××抚养。因为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不能归其所有。
6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对方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公有住房租住权等协议,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履行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自愿离婚约协议,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无隶属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职责,人民法院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应当尊重。
65.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调解或判决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
例如,对债务的性质及分担有争议;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数额等有争议;对是否给一方经济帮助及其数额有争议;对公房租住权有争议等。
(2)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第三者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
精神病人、痴呆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人民法院应说服其出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就地征询其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3)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贯穿整个过程,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
(4)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无效。
66.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离婚起诉书是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难予离婚,并解决附带问题而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讼文书。写离婚起诉书首先应当注意格式规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如下: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
年 月 日
附项:(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件。
然后注意内容合法、完备,语言明确。写诉讼请求时可以分条列项:
(1)诉请法院难予离婚;
(2)婚生子(女)×××归×××直接抚养;
(3)共有财产作如下分割……
(4)所购(所租)房屋归×××所有(租住)。
在陈述事实时,应实事求是地写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有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例举的情况。
在阐明理由时,营首先分析婚姻关系发生危机的程度和矛盾的性质已导致感情破裂,然后分清责任,最后列举法律依据,引述婚姻法涉及离婚条件的规定。
在正文结束时,概括地重申诉讼请求。例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请依法准许所请。”
注意语言简练,重点突出,毋需详述恋爱、结婚及婚变的过程。要提供证据,不可道听途况,更不可妄加猜测。
提供证据时要写清证据来原,证人姓名及住所,以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67.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实用上述观定。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剥夺,而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后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女双方也可以协议离婚。
此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例如,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事由,一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女方承认怀孕是与他人通奸所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因此,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8.当事人要求离婚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求离婚的诉讼,原则上应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但有下列情况的,应按法律规定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9.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即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第(二)、 (三)、 (四)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采取的是混合式即兼采概括性规定和列举性规定的立法方法,其中第(二)款对离婚理由作了抽象的概括性规定,第(三)款则具体列举了离婚的五种法定理由。
从上述规定看,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一祥,仍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难予或不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之所以规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本质的要求,因为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便失去了维系的基础;二是我国离婚立法发展的结果;三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审判实验的总结。
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外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70.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管辖。离婚案件应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调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结合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就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这也是我国建国以来的《婚姻法》一贯采取的态度,如此规定是基于离婚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慎重对待。
而且,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便于双方接受。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强迫调解;二是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
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可能出现三种结果:第一种是双方和好,这种情况下,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人民法院可将调解笔录存卷,一般毋需发给调解书;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应一律制作调解书,因为它关系到一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将协议内容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调解和好不成、调解离婚无效、当事人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末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3.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
7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否要经军人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对现役军人离婚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规定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诉权加以限制,是婚姻法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其目的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国保护军婚的优良传统由来已久,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法规、条例中就有此类规定,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新修正的《婚姻法》均继承了这一传统。
但这次修改婚姻法在离婚问题上有了重大改进,即增加了除外条款,这对保护现役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司法实践中在适用该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2)该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该规定,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3)该规定只是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民事方法,如果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是由他人破坏引起的,一方面,应尽力帮助当事人通过排除外部干扰改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刑法》追究其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
(4)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处理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关系,应以第三十二条为基础,同时执行第三十三条关于保护军婚的规定,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也要注意保护现役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论军人是否同意,均可裁判准予离婚。
72.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否也随之消除?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前者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后者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因此,离婚只能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发生变化。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于未成年养子女,可以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改由生父母抚养;也可以依法变更收养关系,改由原养父母一方收养。
但变更或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73.已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离婚后,是否还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
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则之下,离婚后已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属于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自然解除。
(2)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并且曾经受到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千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
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应当继续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律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已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
74.离婚时,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时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时,根据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实践,应作如下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c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优先考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当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75.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该怎么办?
首先应由负责调解的部门教育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等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
例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和第12条第1款分别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末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可以放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调解、教育,如果双方仍不愿抚养子女,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判决的具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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