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社会民生 求职就业

关于提前辞职违约金的问题

  你好,我是宁波一家单位的员工,我和单位签订了2年合同,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2006年7月30日。合同里他们加了一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贰千元整。这条是每个和公司签合同的都有的。 1、请问这条是否成立? 而且合同里工资福利方面只用了按照公司标准执行。
  。 2、这样是否成立? 我看了浙江2003年1月1日发了一个浙江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里规定的违约金设定条件有下面几条: 浙江(2003/1/1起生效):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我看了这个违约金设定条件目前只有江苏,浙江,上海有。其它2省的解释是合同期不等于服务期,而且其他2省规定服务期必须是支付了额外的福利和待遇取得的规定服务期。 3、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等于服务期?? 4、我提前2个月告诉领导我要走,我是否需要再写个辞职报告给他们批下。
  然后呆30天走人? 5、最关心的是我是否需要支付他们2000块违约金?。

全部回答

2005-06-13

0 0
    约定服务期是指单位出资培训职工后,职工相应应该在该单位服务一定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在职工是否参加单位出资的培训,如:职业资格等。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劳动合同约定的这个违约金并无不当,但如单位并未培训职工的话,该约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你必须看清楚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合理,以免,单位全是权利,劳动者只有义务。(即若单位,不按约提供劳动岗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若合同即将到期,你没必要提前两个月通知单位,更不能写辞职报告,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你将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即可。 若合同到期,单位又没有出资培训过你,你不必理睬违约金一说,但如果合同不到期,你就要离开,单位肯定要向你要违约金,数额是未履行完月数,乘前十二月工资的平均数,而不会是小小的2000元。
     因此,认真通读合同的每一个章节,才是最重要的。 。

2005-06-10

34 0
你当初的合约是二年,可是你现在又为何要提前不做呢,你肯定有你的原因,把你的原因说出来,然后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把相关事宜交接,就可以了

2005-06-08

21 0
到当地劳动部门那拿宣传手册来看,了解这些很有必要。

2005-06-07

19 0
去劳动仲裁~~不需要支付!!

2005-06-07

21 0
当然要。那是做人的基本。

2005-06-07

18 0
依法办事。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社会民生
求职就业
其他社会话题
公务办理
法律
军事
时事政治
宗教
求职就业
求职就业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