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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离职违约金问题

  你好,我是宁波一家单位的员工,我和单位签订了2年合同,合同里他们加了一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贰千元整。请问这条是否成立。 而且合同里工资福利方面只用了按照公司标准执行。。 我看了浙江2003年1月1日发了一个浙江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里规定的违约金设定条件有下面几条: 浙江(2003/1/1起生效):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等于服务期??我看了这个违约金设定条件目前只有江苏,浙江,上海有。其它2省的解释是合同期不等于服务期,而且其他2省规定服务期必须是支付了额外的福利和待遇取得的规定服务期。 我已经提前2个月告诉他们我要离职了,是否需要写份辞职报告,然后混够30天,就不需要承担2000块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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