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与实际培训费用不一致怎么办?
田某于2010年8月应聘到某汽车维修公司工作,担任汽修技工。双方签 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汽车维修公司为田某提供培训机会,田某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赔偿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为了让田某提高修车技术,汽车维修公'司派田某到某汽车机修学校培训学习1个月,并由汽车维修公司支付了 3000元培训费以及培训期间的差旅费600元。田某工作满一年后,另一家公司想高薪聘用田某,田某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后,向汽车维修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 必须向其支付违约金8000元。田某认为自己接受培训技能提高后给公司带来 了很多利润,公司的培训费早就赚回...全部
田某于2010年8月应聘到某汽车维修公司工作,担任汽修技工。双方签 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汽车维修公司为田某提供培训机会,田某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赔偿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为了让田某提高修车技术,汽车维修公'司派田某到某汽车机修学校培训学习1个月,并由汽车维修公司支付了 3000元培训费以及培训期间的差旅费600元。田某工作满一年后,另一家公司想高薪聘用田某,田某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后,向汽车维修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 必须向其支付违约金8000元。田某认为自己接受培训技能提高后给公司带来 了很多利润,公司的培训费早就赚回来了,而且违约金高于实际培训费用, 因此不同意赔偿,于是离开该汽车维修公司r就直接到另一家公司上班。
关于服务期违约金与用人单位实际支出的培训费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 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 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 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的问题,实践中分为四种情况:第一 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协议;•第二种情况 是有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协议,但是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协议中没有约定因 培训而产生的违约金条款;第三种情况是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协议中直接约定劳动者违反协议应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第四种情况是劳动 合同或者服务期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因培训而产生的违约金数额。
对于前两种情况,本书前面已经介绍,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 反服务期约定的,不需要支付培训费用;如果只有约定了服务期但是没有明确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也不需要支付 培训费用。
对于第三种情况,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约定方式,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 期约定的,应当按实际违约情况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但是培训费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 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二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培训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凭证来证明,否则无需赔偿。
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者应当支付按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约定的服务期3年,单位已支付了培训费3000元,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600元,共计支出3600元,那么每 年应分摊培训费用1200元((3000 +600) +3),如果服务期还有2年未履行, 那么劳动者应当支付的培训费用2400元(1200元x 2年)。
对于第四种情况,如果违约金数额与培训费用一样,则按前面第三种情 况处理即可。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不一样,应该分别按下面方式处理。第一,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 那么就应该按照前面介绍的第三种情况处理,因为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应当以实际产生的培训费用为依据。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低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出现这种情况, 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 违约金。例如约定的服务期3年,违约金1500元,单位已支付了培训费3000 元,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600元,单位共计支出3600元,高于违约金1500 元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每年应分摊违约金500元(1500元+3),如果服务期还有2年未履行,那么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1000元(500元 x2 年)。
本案中,田某在某汽车维修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原单位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在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下,就擅自离开汽车维修公司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田某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
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8000元,高于汽车 维修公司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3600元因此应当以实际产生的培训费用 3600元为依据,按3年服务期计算每年应分摊培训费用1200元,田某还有2 年服务期没有履行,因此应向汽车维修公司支付培训费用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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