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受张某以及其父母之托来提问,请无聊的人不要对号入座。
张某系北京市人,与刘某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
刘某系河北农村户口,无正式工作,现在医院做临时工
张与刘自由恋爱半年,随即结婚登记。但婚后生活并不如意,两人结婚后与张某父母同住,婆媳关系紧张。
张某也曾经努力好言相劝,但刘某仍然与婆婆顶撞并多次与婆婆大吵,将老人推倒,对公婆很不尊敬。张某在婚后三个月便与他人在外同居一年,后来又因嫖娼被劳教半年。
张某与刘继续凑合维持着,直到2001年,刘某一气之下提出要离婚,但又因发现自己怀孕,反悔。张某以及张某的父母劝她打掉孩子,改嫁,刘不肯,执意要生,为了逃避张某与张某的父母,一人回到河北农村老家,直到孩子出生。
刘的愚昧与固执,导致软弱的张某不得不重新接受刘某,为了孩子,维持二人的婚姻。
但事与愿违,孩子出生的第二年2003年,张某受人利用,以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被判刑入狱四年。
刘某在这四年中并未主动去探视过张某,孩子一直是由张某的父母照顾抚养,刘某并未尽任何责任与义务。
张某以及张某的父母曾主动让她提出离婚,但刘某拒绝。可拒绝之下,并未表现出她对老人的孝顺与尊敬,或对丈夫的留恋,张某的父母看在孩子的份上,一直在做着无谓的让步。
2007年张某因在狱中表现良好,提前半年释放。出狱后的张某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但因为单位业务繁忙,需要经常加班,有时很晚回家,刘某随即猜疑对方是有了外遇,经常往张某单位打电话查岗,询问单位的其他同事,但当时张某就是单纯性的工作,并没有做过出轨的行为。
导火索引燃在今年3月的一个傍晚,刘某要带孩子出门,婆婆说太晚了别带孩子出去了,想劝她。刘某不听将婆婆推倒在地,怒气之下的张某将其暴打一顿,刘某第二次写了离婚协议书,要张某签字,张一气之下,离家,说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即可,到那里签字,一句废话也没有再跟刘说。
张某认为当初自己的过错,决定改正,可没到半年,刘就开始有了疑心,不得不承认,刘的疑心是客观存在的,两人的家庭背景与生活环境和教育程度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于是张某索性就真的在外与人同居直到现在,大概半年多的时间。
但孩子仍然和张某的父母以及刘某生活,刘某平时在家就是睡觉看电视,老人照顾孩子,张某有时回家看看孩子,给老人点生活费。
与刘无任何语言沟通。
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上了小学,但刘某并没有尽过教育和抚养孩子的义务,经常与公婆争吵,使矛盾激化,直至现在。
我是受张某和他的父母之托来这里提问的,张已经对刘失去了信心,他认为如果刘是真心对他的话,不会这么多年都不尊敬自己的父母,毕竟自己的父母没有花过她一分钱,也没让她出一分力来抚养孩子,一味的忍耐老人们也不堪重负,孩子在其中也受到了不好的影响。
刘某还故意在孩子面前侮辱张某的母亲,孩子学习,刘某让孩子看电视玩游戏机,让老人很无助,面对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作为旁观者除了同情也帮不上忙,张某的软弱是问题的根结,现在他与他的父母都希望尽快了结,他与刘某的孽缘,想提出离婚。
朋友,我承认,他一开始就做得不对,但看在老人和孩子的份上,我们应该想办法,帮他们解决问题,劝他们夫妻和好,非常困难,因为张已经对她死心。
刘某之所以不同意离婚,是因为她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只靠在医院食堂做临时工工作。所以她现在既不想离婚也不想对张抱信任,也不愿意去孝顺张的父母。便以要孩子的抚养权为名,威胁张某,如果答应把孩子让她带走,她就和他协议离婚。
恳请大家帮忙献计献策,能让张顺利离婚,协议离婚行不通,真把孩子给刘某她到时候还是会反悔。
所以只能诉讼离婚,但如何起诉,是个问题,究竟以什么为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呢?法院是否认可破裂呢? 谢谢。
1、如果协商不成,那只能起诉离婚,别无他法。
2、起诉离婚,法院以是否构成感情破裂来判断是否应该判决离婚。关于感情破裂的标准有很多种可能性。
这个网页的资料你可以参考一下:
3、以你说的情况,结婚近10年,张某现在提出离婚,07年之前的情况只能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因素,很难绝对构成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
另外,应重点收集张某出狱后双方感情不好、分居,刘某对公婆不好的相关证据。
至于能否认定,还得看诉讼中双方的质证情况及刘某对张某的说法如何应对。
如果确实无法一次判离,过半年再起诉,机会应该比较大。
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有争议,以你说的情况,应该判给张某的机会大一些。
上述意见,供参考。
第一,建议能够协议离婚最好。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子女抚养作出判决。
第三,证据缺失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确实是一个普遍现象。
可以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比如离婚协议书,这些东西可能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想离婚还是要起诉,第一次可能不判离,但是会成为第二次判离的一个司法实践中的“证据”。
感情问题难以判定,仅就法律问题提出建议,仅供参考。
恳请大家帮忙献计献策,能让张顺利离婚,协议离婚行不通,真把孩子给刘某她到时候还是会反悔。所以只能诉讼离婚,但如何起诉,是个问题,究竟以什么为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呢?法院是否认可破裂呢?
奇怪,我在昨天晚上已经做过这道题了,爱问居然没有发布出来,呵呵,只有重新做起了。
我同意楼主自己的看法,看来张某只有正常起诉,以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了。
至于如何起诉的问题,我的看法非常明确,当然只能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这是提起离婚之诉的唯一法定理由。
那么,以什么为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呢?我建议张某从刘某不尊重公婆、不尽职抚养孩子,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切入谈起,具体的情形,你已经谈得很多,我来复述如下:
1、“两人结婚后与张某父母同住,婆媳关系紧张。
张某也曾经努力好言相劝,但刘某仍然与婆婆顶撞并多次与婆婆大吵,将老人推倒,对公婆很不尊敬”;
2、“2003年,张某受人利用,以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被判刑入狱四年。刘某在这四年中并未主动去探视过张某,孩子一直是由张某的父母照顾抚养,刘某并未尽任何责任与义务”;
3、“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上了小学,但刘某并没有尽过教育和抚养孩子的义务,经常与公婆争吵,使矛盾激化,直至现在”;
4、“导火索引燃在今年3月的一个傍晚,刘某要带孩子出门,婆婆说太晚了别带孩子出去了,想劝她。
刘某不听将婆婆推倒在地”;
5、“张已经对刘失去了信心,他认为如果刘是真心对他的话,不会这么多年都不尊敬自己的父母,毕竟自己的父母没有花过她一分钱,也没让她出一分力来抚养孩子,一味的忍耐老人们也不堪重负,孩子在其中也受到了不好的影响。
刘某还故意在孩子面前侮辱张某的母亲,孩子学习,刘某让孩子看电视玩游戏机,让老人很无助”。
够了,就是这些内容吧,如果法院能够确认这些事实,依法应该判决离婚并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最后,我再友情提示一点,张某有义务对以上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邻居的证言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很难确认上述事实。不过,若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可以在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到那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大大的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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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立场很危险:不管你是男性还是女性,人家的家事最好不要过多掺合、过多评说,是对是错、是苦是甜都得由他们自己选择、自己承担,你如果与他们都没有关系,就不要再说“我承认,他一开始就做得不对”这样的话,这样很容易让人怀疑你所处的地位、你的动机:虽然我知道老北京人邻里之间的热情和热心,但关心过度,对于你、对于他们家人都不会有好处,你只能把咨询到的意见给他们看,但最好不要再发表自己的观点(我以前回答过你的问题,印象中你好像不是北京人、而是南方的呀?难道是我记错了?还有,我是河北人,对我那位河北老乡的作派,我不知道你说的是否都是真的,但你的说法好像太美化男方了吧?他一个大男人没主见,“结婚才三个月便与他人在外同居一年”,之后又“因嫖娼被劳教半年”?!难道错都是俺老乡一个人的?当然,我承认,她那样对待老人是不对,但你这棍子都打在一边、全赖在一人身上的说法,俺也不认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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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恳请大家帮忙献计献策,能让张顺利离婚,协议离婚行不通,真把孩子给刘某她到时候还是会反悔”:
(1)既然协议离婚行不能、孩子抚养权也在争议:什么都别说,去法院起诉离婚不就结了?
(2)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管孩子是否给刘某:她反悔也没有用了,法院可没空儿和她玩今天说东、明天说西的游戏。
3、“所以只能诉讼离婚,但如何起诉,是个问题究竟以什么为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呢?法院是否认可破裂呢?”:你的意思是,张某起诉时应如何说明、证明他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两我曾多次有过离婚的念头、写过离婚协议。
(2)现在张某“有时回家看看孩子,给老人点生活费。 与刘无任何语言沟通”。
(3)以上证据,可以是之前的书面离婚协议,也可以是张某的父母证言、邻居证言、同事的证言等。
还可以是的承认。
(4)张某在外与人同居的事情:倒是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已经有裂痕的证据:但弄不好会给自己也惹来麻烦。还会有重婚的嫌疑或是少分共同财产。
4、“张与刘二人之间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只存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看来财产分割是达成协议了,只是拿孩子当挡箭牌还是筹码?是两人都爱孩子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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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好妈妈1980 说道:2008-12-13 20:41这里怎么那么多弃妇的哀号声啊,麻烦告诉你们,我不是小三,帮同事问个问题而已啊. 。 。 — 楼主算得上是个热心人啊。
仔细看了一下,应该说,诉讼离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张提出诉讼离婚,必须考虑到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
如双方离婚,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前提是对方承认过错或是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考虑到你所叙述的内容,张完全可以提供张非婚姻关系同居的证据,但问题是,法院会认定刘为无过错方,张在财产分割上将会有所不利。
另外,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一般会首先征求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的孩子已经满两周岁)如果孩子同意,张可以提交自己的稳定收入证明(最好再提供近年行为良好记录),因为刘现阶段无稳定收入,法院会判定孩子归张抚养。
详细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最好是张在提交诉讼期间可以和刘达成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用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