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事业单位职工住院看病能报销多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儿童用药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7]52号)精神执行。 城镇居民不适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项目目录中部分支付比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鼓励参保人员到就近社区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社区卫生...全部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儿童用药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7]52号)精神执行。
城镇居民不适用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项目目录中部分支付比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鼓励参保人员到就近社区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基层医疗机构2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模式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转至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应补足相对应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学龄前儿童和学生、成年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设定为1。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年度内累加计算。
(三)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不同分别确定各自的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6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 因转诊、转院在三级医院就诊的,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地区区域外因急诊住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对应各分档再减少5个百分点。
(四)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中成年人患门诊特殊病种的,一个缴费年度内除住院外,门诊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属少年儿童及学生患门诊特殊病种的,一个统筹年度内除住院外,门诊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可支付10000元。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应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的鉴定工作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为: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的化疗;肾功衰竭、尿毒症门诊透析;肝硬化的治疗。
第十六条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可按《哈密地区城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适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将中央新增转移支付的资金,全部用于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的补助,以解决除门诊特殊病种外的其他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犯罪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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