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店要交税吗?
今年来,电子商务网络行销方兴未艾,其蓬勃发展已成一日千里之势。根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1999年6月发表的报告,至1998年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超过1。6亿,商务规模多达500亿美元。美国财政部表示:“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任何一个物理地点的,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一个模糊世界中的活动……”
电子商务的特点:开放性,电子商务在“网络空间”这个虚拟市场中进行,超越了空间限制,市场和市场主体无限扩大;流动性,电子商务双方经常变更名称等内容,即时流动;隐蔽性,电子商务运用数字化和无纸化操作,加密技术更使商品和账目多了一道保护屏障;高速创新性,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创新,商品流通渠道和劳务提供方式日新月异,而税收...全部
今年来,电子商务网络行销方兴未艾,其蓬勃发展已成一日千里之势。根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1999年6月发表的报告,至1998年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超过1。6亿,商务规模多达500亿美元。美国财政部表示:“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任何一个物理地点的,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一个模糊世界中的活动……”
电子商务的特点:开放性,电子商务在“网络空间”这个虚拟市场中进行,超越了空间限制,市场和市场主体无限扩大;流动性,电子商务双方经常变更名称等内容,即时流动;隐蔽性,电子商务运用数字化和无纸化操作,加密技术更使商品和账目多了一道保护屏障;高速创新性,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创新,商品流通渠道和劳务提供方式日新月异,而税收制度相对稳定,很难对其监管;不均衡性,大部分电子商务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也使得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国际税收协调产生了矛盾。
征税瓶颈
为什么无法对电子商务征税呢?我们知道:征税要对征税的管辖权判定(谁收取这笔税?)、交易对象身份的判定(是否为居民纳税人?)、所得类别的确定(销售、劳务或是特许权使用费?)、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否需要有确定的人员及地点?)等一系列问题。
而在电子商务形式下进行的交易,对上述问题都很难确定。
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方案
由于各国税法不能够统一协调,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
(1)美国,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在1998年10月签署总统令,把“因特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OF AMERICA)上升为法律,宣布至少在3年内给于电子商务免税。
(2)经合发展组织(OECD),1998年10月,OECD在渥太华召开部长会议,并达成共识:现行的税收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消费税遵循消费地原则,数字产品视同劳务征税;纳税人识别标准相同,但识别方式不同;应当沿用现行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定。
(3)欧盟,1998年年底,欧盟规定除推行增值税外,不对电子商务开征其他税收,并以消费地税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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