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使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抵押权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所以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若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或者因为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就面临着债权受偿份额降低的危险。抵押权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在抵押人的行为有害于抵押权人的利益时,抵押权人应当具有维护抵押担保效力的手段,因此各国立法例均承认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93条对抵押物的保全作出了如下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全部
抵押权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所以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若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或者因为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就面临着债权受偿份额降低的危险。抵押权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在抵押人的行为有害于抵押权人的利益时,抵押权人应当具有维护抵押担保效力的手段,因此各国立法例均承认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193条对抵押物的保全作出了如下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由此可见,抵押权人向抵押人行使的抵押物保全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一是行为停止请求权,二是恢复价值请求权,三是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担保的请求权,四是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
其中第一种请求权可以与第二、第三种同时并用,第二、第三种则可以择其一选用,第四种请求权是在第二、第三种请求权遭到拒绝后,可以实施的请求权。抵押权人抵押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第一,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在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行为而发生的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下,抵押人仅在其可得到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抵押权人的行为只要有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即可,不要求实际损失已经发生。例如,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抵押人挖取土地的泥土制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时,只须证明抵押人有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即可,而无须就抵押物价值减少负举证责任。
抵押人对抵押物正常的使用而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不得请求抵押人停止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