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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怎样实现抵押权?

抵押物上设立重复抵押时,抵押权人怎样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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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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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抵押权的实现,就是在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协议折价优先受偿,或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 先受偿,以实现债权的行为。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 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 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所谓重复抵押,就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情 形。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 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 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 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 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 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 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 押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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