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的流程是怎样
1、受理申请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后,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材料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材料审查可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全部
1、受理申请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后,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核材料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材料审查可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现场见证。
3、证书颁发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征询意见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