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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擅自将土地补偿费借予他人并造成严重损失怎么办?

村民小组组长擅自将土地补偿费借予他人并造成严重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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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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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问题就是张某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因此,要给张某的行为定性,还得从《刑法》的相关规定谈起。首先看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〇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为故意,也就是明知是公款还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挪用归个人使用;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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