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承租人有权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吗?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 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 利。”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
上法律可以看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优 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是对出租人、承租人、买受人三者的利益进行平衡考虑的结果,但并非任 何情形下承租人都无权对此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 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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