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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要求次承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承租人能否要求次承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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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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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生活中,房屋发生转租后,可能会出现次承租人最终取得了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此时次承租人会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自己的房屋是理所当然不用交钱的,如果承租人要求次承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支付租金,必然会遭到次承租人的拒绝。
  次承租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虽然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房屋所有权时,带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并没有规定例外,因此,不论是谁取得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都可以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维持租赁关系。
    此时,在次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形成了比较特殊且复杂的租赁关系,即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存在一个转租合同,而房屋所有权变动后,次承租人作为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又存在一个租赁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两个租赁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就会出现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即次承租人要按照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又要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给次承租人,双方互相支付租金。    如果转租合同的租金约定与租赁合同的租金约定相同,那么此时就存在债务的抵消。
  不过现实中可能转租合同的租金要更高一些,承租人赚取差价,此时,承租人要求次承租人继续按照转租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就会出现“住自己房子还要交钱”的局面,即虽然次承租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每月实际还需要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差价,直到转租合同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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