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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主能否变更原租赁合同?

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新房主能否变更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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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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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这就是“买卖不破除租赁”规则。该规则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方所有权的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在此之前,承租人有权要求新房主按照原合同履行出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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