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
为了简化共有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在其他共有人与非共有人给出的条件相同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此时共有房屋处于租赁期内,承租人恰好也给出了同样的条件,依照法律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承租人也具有优先购买权,两者发生竞合。这种情...全部
为了简化共有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在其他共有人与非共有人给出的条件相同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此时共有房屋处于租赁期内,承租人恰好也给出了同样的条件,依照法律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承租人也具有优先购买权,两者发生竞合。这种情况,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强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更优先。
此外,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法律也赋予了原共有人特定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民通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此时,如果该部分房屋处于租赁期内,则承租人也具有优先购买权,与原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发生了竞合。目前法律对这种情况的竞合,何者更优先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此时共同共有财产已经分割,并不真正存在共有关系,因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不能适用,何者更优先,要依据法院裁量才能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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