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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以10万元出卖租赁屋,乙表示愿意10万购买,但因为甲对乙有意见,没有卖给乙,以10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丙(丙不知道乙要买此租赁屋,但知道乙正在承租此屋),并迅速完成了房屋变更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乙能不能够以民通意见118条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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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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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那么,本案中,甲是毫无疑义地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对乙构成了侵权;而丙知道乙正在承租此屋,且属于应当知道能以上法律规定(法律是不可以“不知道”拒绝承担责任的),也对乙构成了侵权。所以,乙有权主张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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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如果第三人丙在取得不动产时是恶意的(不论有偿或者无偿),享有先买权的共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不动产买卖是无效的;第三人丙在取得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有偿的,并且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享有先买权的乙就不能主张该不动产买卖无效,只能向出卖人甲请求损害赔偿。

2008-06-25

304 0
    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以10万元出卖租赁屋,乙表示愿意10万购买,但因为甲对乙有意见,没有卖给乙,以10万元价格将房屋卖给丙(丙不知道乙要买此租赁屋,但知道乙正在承租此屋),并迅速完成了房屋变更所有权登记手续。
   请问:乙能不能够以民通意见118条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法律规定是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有一个“在同等条件下”的前提,是不好理解和掌握的。   比如,你们相处的关系不融洽,就不是“同等条件”了。
   人家是产权人,法律也不能规定“强买强卖”,你的主张,不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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