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所有的一套住房,合 同签订当日,甲付清全部购房款,乙向甲交付房屋钥匙,甲第二天人住。此时 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10月,甲在国庆节假期外出旅行,家中无人。 家里因电路原因发生火灾,导致该房屋烧毁。甲认为房屋发生火灾是房屋内原 有电线存在缺陷所致,要求乙赔偿损失,乙拒绝。
于是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 院判决乙赔偿全部火灾损失。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没有支持甲的诉 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发生火灾、水灾, 导致房屋毁损、灭失。那么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出卖方承 担,还是房屋买受人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 灭失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 受人承...全部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发生火灾、水灾, 导致房屋毁损、灭失。那么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出卖方承 担,还是房屋买受人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 灭失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
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出卖人将自己占有的 房屋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 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 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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