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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出租房屋卖给第三人办理了过户手续,承租人能否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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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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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  具体条件是:第一,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即房屋已办理过户手续。第二,第三人购买房屋时善意。不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存在。
  例如被告知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人没有占有出卖的房产等。如果承租人占有房产,占有在外形上具有公示效力,应排斥第三人在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情况下购买房屋的合法性。  因为承租人使用和控制所承租房屋,所以房屋出租人与第三人对出租房屋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应当知道所购房屋为承租人占有,也应当注意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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