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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把房屋一间卖给乙,但未到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个月后,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房产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此时,乙已经搬到该房屋里居住。问:(1)谁将取得房屋的产权?(2)乙的损失该如何救济?依据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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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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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谁将取得房屋的产权?”: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丙与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当然是丙取得了产权。依据是:《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乙的损失该如何救济?依据而在?”: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现乙因甲的违约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应由甲承担违约责任,由甲返还乙的购房款和利息、并可要求甲赔偿损失。根据是:《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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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的买卖不受法律保护。甲又将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合法的产权变更,丙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甲对乙已构成诈骗罪,乙可按诈骗罪向管辖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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