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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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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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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要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 要求解除张先生和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 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 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 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 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 造成的损失。
    ”出租人张先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剥夺了你的优 先购买权,致使你没有机会行使权利来对抗张先生与赵先生的买卖 行为,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赵先生善意购买租赁房屋 并办理登记手续,你不能主张张先生和赵先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你可以要求张先生对你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迫使你在租赁期届满后另行 购买或租赁房屋以供居住,支出不必要的交易成本;间接损失则是 你丧失了以买受人同等条件购买房屋的机会,从而因房屋市场价格 波动失去可得利益。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 先购买的权利,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卖给他人,可要求 出租人给予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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