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离婚,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孩子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两人的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吗?
这种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现在两人感情不合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办理离婚时,另一方要分割对方孩子死亡补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这要看审理该案的法官对死亡补偿金性质的认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扶养丧失说”认为,因侵害他人生命导致受害入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
成财产损失。因加害入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入的法定继承入在将来所能继承的财产减少。
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
尽管另一方要分割对方孩子死亡补偿金的请求,我们也似乎感觉到不合情理,但法官不是根据情理进行判决,而是根据法律和法理进行判决,所以说法院很有可能支付另一方分割对方孩子死亡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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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死亡补偿金都想分,于情于理都说不通,想分钱的人也太薄情寡义了。 即使法庭支持,道德法庭这一关他(她)也过不去。
想分钱的那个人不是个玩意,道德品质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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