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要求原公司补缴社保
李某已无法再要求第一家公司给其补上各类社保,理由如下:
李某于2003年至2007年5月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已经知道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比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给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在07年5月公司部门调整,李某离职到另一家公司上班时,李某因社保问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产生,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为其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
而李某当时并没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李某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规定的仲裁时效,已经丧失了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力。
因此,李某可以向第一家公司要求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会以种种理由(包括超过仲裁时效等)拒绝补缴;这种情况下,即使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不会被仲裁委受理。
而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李某的劳动争议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同样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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