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写了辞职信后还能要求补交社保吗

我在单位工作20年单位未缴纳任何保险还威逼我们写下了辞职信还能要求补交社保吗

全部回答

2008-12-01

0 0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
  因此,你在单位工作20年,单位却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至于你们写下了辞职信是否还能要求补交社保,取决于你离职的时间。
  由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在2008年5月1日前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2008年5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请按照上述分析和相关法律规定,自己确定吧。

2008-12-01

673 0
1、缴纳社保与辞职是两个问题。 2、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必须执行。 3、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卡等 4、可以与单位协商缴纳社保事宜。 5、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单位。 6、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自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的实效为一年。

2008-12-01

674 0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所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应负担的份额。对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缴,并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由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你谈到的写下了辞职信是否还能要求补交社保,取决于你提交辞职信的时间。  对于此类劳动争议,在2008年5月1日提起仲裁的话,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2008年5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是否超出提起仲裁时效,要根据每个案件不同情况确定。最好是找个律师帮你看看,自己算容易算错,因为有些时效中断的情形你可能会会忽视掉。
  

2008-12-01

656 0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欠费,可以要求其补缴,拒绝履行义务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与是否辞职没有关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