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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补交社保金?

  我是1993年12月因经济问题判缓刑,后一直未回单位(邮电局)上班,于1994年5月被单位以触犯刑律而除名。至今一直未交社保(原因是不知道个人可办社保)。经人指导,我想补交社保金。这次我去原单位(邮局)找回自已的劳动人事档案,去县社保局补交社保金,而社保局告知我,作为社会人买社保我已超年(59岁),如除名前,单位已为你交过社保金,作为邮局原职工补交社保金应到省社保局办理。
  我告知社保局,我1969年1月参加邮局工作至1994年5月,单位应在我除名以前为我买过保险(我回原单位询问:答复是原单位没给我买过社会保险,只是1992年我随单位全体职工在省邮局买过补充养老保险)。 我想问的是: 1。我随原单位在1992年在省邮局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算不算我以前交过养老保险金?另外,国家单位在未办理社保金以前(我原单位是1996年才正式由省邮电局统一到省社保局交纳社保金的,而我1994年就离开原单位了)。
  以前上交省邮电局的社会统筹,是不是属社会养老保险金一个类型?如果是,我是否也算我以前交过社保金? 2。我现在无意找原单位帮我补交1994年5月以前的社保金(我想1994年5月以前肯定巳为我交过),而是要弄明白:我是否具有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资格就行了。以上问题请解答。
   谢谢!。

全部回答

2009-05-05

0 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重新参加工作后至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体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

2009-05-04

238 0
1、你应该找你的档案,从69年至92年的工龄,换算为视同缴费年数。因为92年前的社保养老体制跟现在完全不一样,是以工龄来算的,而不是现在的实际缴费年数。 2、至于单位购买的补充养老险,估计跟社保养老是两回事,这个需要回原单位问清楚。 3、在服刑期间是不能交纳社保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且事后是不能补交这段时间的社保,自然期间也不能要求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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