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你好: 我和我母亲是同一单位,82年共同分得福利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0.75。93年单位房改,以户为单位。母亲代表我以户主名义购买了该房41.25%的产权。剩余58。75%产权归厂所有。我和母亲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并以母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使用证。
(1717)号判决书说的。母亲拿到产权使用证后,在94年将我告上法院,要我腾退住房。说我没在那里居住。经法院判决: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直到2004年母亲病故,病故之前立下公证遗嘱,有其弟继承整个房屋。弟在我不知的情况下、据此遗嘱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为弟的名字。
2006经法院判决:在41。25%里面我享有49。25%,弟享有50。75%,剩余58。75%归厂所有。我通过执行程序办理了共有产权证、登记为我和弟的名字。我收回了49。25%的产权。2007年单位出据情况说明和证明,将保留的58。75%的产权全部出售给了我并和单位签订了《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现已转为全产权。
但房管局说:需要弟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或持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能办理单位卖给你的部分。理由是:一个房屋不能有两个产权证,要收获弟的产权证。我们房管局没有执法权,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弟不配合办理这一部分。我与2007年5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
最后我要求其弟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起诉到法院,可法院不受理并说这是房改房不属法院管辖。我于2009年1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再审,2010年5月作出最后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1、高院的原文是:“陈五起诉的案由虽为房屋确权纠纷,但双方争议的核心,是陈五和单位签订的《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的效力,即谁有权力购买单位出售的剩余部分产权。
母亲去世后,弟基于继承取得讼争房屋的部分产权,弟是否有权购买单位出售的剩余部分产权,是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政策执行问题。因此,本案不是普通的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纠纷,而是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时如何执行政策发生的纠纷。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如何适用房改政策,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陈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2、我认为:房改房: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单位的福利分房从房改房的特征上看,其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售房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有分房资格的职工;从性质上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优惠价、成本价卖给单位下属员工,有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买卖。这是因为房改房买卖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购房者必须是与售房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享受房改的优惠待遇是基于房改单位职工的身份。身份权是不能继承的。弟可继承母亲那部份,但无权继承和享有单位的剩余产权。弟是否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部分产权,是厂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决定的,作出了卖给本单位的职工。
在《成都市公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历史回顾》和单位证明及情况说明中说得非常清楚。1、《单位证明和情况说明》这两份协议约定的基本内容是厂将剩余的房改房产权卖给了本厂职工陈五,陈五一次性支付对价后取得该房剩余部分产权。体现在单位根据现行房改政策及一定的优惠条件出售房屋,该出售行为本身即说明其中含有奖励成分。
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履行协议,双方又签订了《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并经过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合同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约定了单位要对陈五给予优惠,这个约定了单位优惠卖房的意向,体现在合同上:即谁更有权力购买单位出售的剩余产权。本案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力纠纷,虽然涉及到房屋买卖,但也不能改变合同为房屋买卖的性质。
是典型的民事权力纠纷。处理时涉及的是房改政策,而不是涉及单位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问题。即因购买“房改房”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符合房改房政策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法院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房改政策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并不是因为如何适用房改房政策而引起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争议的是买卖合同的效力,单位的证明和情况说明以及单位与陈五与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向我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房管局不办理、共有人又不履行共有人义务、但我手续又已完善、我该怎么办才好。弟说:签合同没通知他到场、他也该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的58。
75%的产权。我要问的是: 一、弟不是本厂职工、他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部分产权吗? 二、我的案子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涉及的是房改政策、而不是涉及单位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问题。高院是否存在瑕疵。 三、我和单位签订合同必须要通知他到场吗? 四、由于弟不配合办理、现在我无法办理房管局颁发的全产权证。
五、我们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 六、弟说就凭你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想得到你们的支持和法律帮助。请尽快帮我回信,非常感谢! 成都律师说:我的案子高院都驳回了、无能为力。我能有其它途径可走吗?可否向最高法院申诉啊?我觉得高院在裁定上、运用法律存在错误。
能和你交谈吗? 陈 五 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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