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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完善房产抵押贷款登记制度?

如何才能完善房产抵押贷款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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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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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机关不统一 房产抵押贷款的登记需要按照两个原则:登记机关的司法性质和登记机关的统一性。调研过很多国家,得出结论是:房产权属登记基本上是由房地产登记机关统一办理登记,房产权属登记机关都是司法机关,那么,登记行为属于司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我国《担保法》第42条对各种不同抵押物的相应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为了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因为全国各地施行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不完全相同,施行房产地产分管体制,房产地产合一的管理体制等等,各不一致。
    这种状况就使各登记机关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为各类虚假登记开了方便之门,极大地影响了抵押登记的权威性,此后必然触及到土地政策的贯彻,以至阻碍中国房产的发展,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二)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检查内容不统一 房产抵押贷款登记的意义在于房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其目的是使社会公众相信该登记权利而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安全,而不是对抵押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因此,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当事人的登记请求后,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就请求的形式进行检查,而不能超越登记权限对合同的本质性内容进行检查,更不可以利用职权强制收费或指令当事人到其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搞垄断经营,损害抵押当事人的利益。
  当前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其中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不恰当地行使公权力,造成对私权利的侵犯就是主要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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