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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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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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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 案。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一是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 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业型 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 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 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在 收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 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 息;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 理由。
      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 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曰起 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 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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