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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能否先实施和先建设?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能否先实施和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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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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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 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 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综合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 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 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 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 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 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 批机关不予审批。
   (2)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 设。《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也有相似规定。  未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这一规定,主要还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解决当前的突 出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为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 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过去若干年来 一些地方过于重视GDP的增长,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
  一些 地方放任建设项目“先上车后买票”,甚至没有环境影响评价 就上马,如有的地方近80%的钢铁项目是未批先建的。这种 做法正不断蚕食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根基。二是为本法法 律责任第61条和第63条的规定提供依据。
    第61条对《环境 影响评价法》中的“补办环评”作出了调整;第63条增加了对 未评先建的行政拘留的规定。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 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63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 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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