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价大跌,银行会不会收走房子
首先要弄清楚,买房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跟购房人之间有两层关系:
第一层是借贷关系,就是你管银行借钱,银行是债主。
第二层是抵押关系,你的房子被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可以行使房子的抵押权。
坊间流传比较广的说法是,房子下跌,总价格低于剩余贷款金额的话,银行就会收走你的房子。
举个例子就是: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首付30万,贷款70万,已经还了10万还剩60万,可是后来房子价格跌到了50万,低于剩余60万贷款,银行就要收回房子了。
听着银行还挺霸道啊,购房人该说了,你凭什么收走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
银行拿出了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全部
首先要弄清楚,买房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跟购房人之间有两层关系:
第一层是借贷关系,就是你管银行借钱,银行是债主。
第二层是抵押关系,你的房子被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可以行使房子的抵押权。
坊间流传比较广的说法是,房子下跌,总价格低于剩余贷款金额的话,银行就会收走你的房子。
举个例子就是: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首付30万,贷款70万,已经还了10万还剩60万,可是后来房子价格跌到了50万,低于剩余60万贷款,银行就要收回房子了。
听着银行还挺霸道啊,购房人该说了,你凭什么收走房子?有什么法律依据?
银行拿出了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翻译过来就是,由于抵押人,也就是购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价值减少的,银行(抵押权人)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该行为,并且恢复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点相当于减少部分价值的担保,要是你既不恢复价值,又不提供担保的,银行就要你提前清偿债务。
有人该说,我没钱还不起咋办?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长话短说就是,还不起钱,银行需要跟购房人商量,能不能把房子拍卖掉用于偿还贷款,协议不成,只能直接变卖掉房子,你不同意也没用了。
说了这么多,大家有没有发现,法律规定的一个最大前提是,由于抵押人(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价折损,如果是市场上普遍的价格下跌,就不属于这种情况。而且就算是人为造成房价折损了,银行是要先跟房主商量解决方案,而不是上来就收走房子,仅凭这两点,房价暴跌,银行就回收走房子这种说法就不攻自破了。
再说了,房子作为固定资产,变现也是需要时间的,未必能马上卖掉,银行拿着这样的房子,说不定还有风险呢。
在实际申请按揭贷款的时候,跟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违约等情况,通常的条款是: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购房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又不提前清偿等值的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你贷款买的房子会不会被银行收走,重点是要看合同中是怎么规定的,然后才会根据遇到的问题,银行跟贷款人会协议解决方案。
万不得已才会收房子,由于银行跟贷款人有借贷跟抵押两层关系,就算是银行收走了房子,欠银行的钱还是得照样还,于是就出现了买房人的房子被收走的担忧。
就算是房价真的下跌了,除非是你真没眼光买了不值钱的房,去年开始,很多城市房价出现阶段性上涨,有的年涨幅达到30%,算上首付的3成,再加上涨得这3成,房价跌一半,你抵押的房子价值仍然足以抵消贷款额度。
再说了,房子的装修等其他额外投入也算是成本之一呢,如果这是你唯一的房子,多数人应该都会想办法还贷款,不会让银行收走房子吧?
最后在这提醒大家一下,要格外留意贷款合同中关于还款、违约的规定,保证按时还款,要知道,银行收走房子的事轻易不会发生在守约的好公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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