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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产价格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营业额?

售房产价格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其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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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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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x (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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