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想离婚,有一套住房,是他供职的单位以他在该单位上班10年为条件而低价卖给他的福利房,该房为婚后花四万元购得,现在没有产权证(可以单位内部转让),要等10期限到了才能办,目前还有5年才满,请问:如果离婚,这套住房应该怎么分割?谢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办理离婚手续时对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如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并非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的情况下,采取协商不能解决时进行平均分割。
该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如是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则要平分。
考虑到该房屋尚不能上市交易,并且是单位福利性的房改私房,由原是该单位职工的一方使用并按当时购入价格的二分之一支付给另一方。
因为该单位职工一方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离婚后仍然可以享受,而另一方则不可能继续分享,该房屋五年后虽可上市交易但不能以此评估。
该单位职工一方可以长期居住,故此按原购入款四万元的二分之一即支付二万元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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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房产权属问题相当复杂,有多种情况需要区分。首先,要看房产是否原夫妻共有财产,即在没有进行财产公证的情况下,是婚后买的还是婚前一方独自购买或婚前共同购买。如婚后购买或婚前共同购买并登记为共有权或公证为共有财产的,则为原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前提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共同财产(房产)进行了分割,权属清晰。 如此情况下房产归属一方出售房产,出卖时无需经过原配偶同意,只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财产分割公证书或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盖章的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并进行析产。
二是原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房产)进行分割,房产权属不明。在此情况下一方出售房产时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所得房款也为双方共同所有。
结婚时间确定赠与对象的关键。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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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说明他还没有的得到正式的房屋的所有权,不可以对此房屋进行分割!若得到了产权证那此房屋是你们在婚后购买的,那就是属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必须对此财产进行平等分割.若是由于女方的问题导致离婚的那么可以给予女方少量的把补偿,若两人是正常离婚的那么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你朋友的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这房子属于他夫妻的共同财产。
2、由于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所以法院处理时,只会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理,即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只有等到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好后,法院才会进行处理。
你朋友向单位交纳的4万元钱,由于属于夫妻共同,所以如果法院将房屋判归你朋友使用,你朋友将给予女方二万元的折价款。房屋拿到产权证后,如果房屋归男方所有,而女方又要求分割该房屋的,房屋将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予以分割,但男方之前给予女方的二万元折价款要予以扣除。
同意一楼的说法,我个人认为是符合婚姻法的。
没有取得房产证,并不能说明没有财产价值,不是共同财产,不能分割。评估后一方取得使用权,给付另一方相应的一半的折价款。